一、为准确、及时、全面掌握房地产开发经营状况及单位从业人员人数和劳动报酬等方面资料,为各级政府制定政策、进行宏观管理提供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特制定本报表制度。 二、房地产投资统计属于国家统计调查,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按照全国统一规定的统计范围、计算方法、统计口径和填报目录,认真组织实施,按时报送。任何单位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统计数据,不得“数出多门”,任何节假日一律不得顺延。如有违反,区统计局将依法予以处罚。 三、本统计报表制度实施范围:各种登记注册类型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建设公司及其他房地产开发单位统一开发的商品住宅、厂房、仓库、饭店、宾馆、度假村、写字楼、办公楼房屋建筑和配套的服务设施,以及土地开发工程,如:道路、排水、供电、供热、通讯、平整场地等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实际从事房地产开发或经营活动的附营房地产开发单位。 四、房地产开发统计的范围和统计原则。 1、统计范围是所有从事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活动的企业和单位,不包括单纯从事物业管理和房屋交易及中介的企业及单位。 2、房地产开发企业统计按主要项目所在地进行统计,凡在芦淞区有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单位都应执行本报表制度,按时向区统计局和项目所在地乡、办事处统计站报送报表。 3、主营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活动的企业填报全部活动内容;附营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的企业只填报与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内容。 4、劳动统计主要内容包括:单位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及从业人员变动等情况。 五、报送时限:本统计报表制度分为2007年年报和2008年定期报表两种,具体表式与报送时间见附件1。 六、房地产开发统计制度中有关说明: 1、全区资质二级(含二级)以上以及具备直报条件的资质三级和暂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执行国家联网直报,上述企业要求配备微机并上网,为联网直报做好准备。“5000家联网直报房地产企业商品房销售及空置情况表”(X204表)月报的报送时间为月后6日前以网上直报的形式向国家统计报送。“5000家联网直报房地产企业法人单位基本情况” (湘房X106表)按规定于1月底之前上报我局。 2、各房地产企业的统计报表必须坚持送报制度,由区统计局房地产专业统计人员负责签收报表。凡未当面签收的,均视情况作迟报或拒报处理。 3、房地产开发企业无论是否有开发投资工作量,都要按时报送年报和月报。2007年继续实施年快报代年报,即12月份月报表代替年报表。房地产开发统计的起点为5万元及以上的投资项目。 4、各房地产单位的新开工、竣工项目均应在项目开工或者竣工后十五天内到区统计局办理登记手续。 5、本制度中所有报表上的数据指标均取整数,不得保留小数。 6、报表修订的具体说明 ①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投资、资金和土地情况”(湘房X202表)中在“按工程用途分”部分增加“140平方米以上住房”(129)指标。取消“商品房建设投资”(115)指标。 ②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施工、销售和空置情况”(湘房X203表)中“住宅”部份增加“其中:140平方米以上住房”指标。取消“现房平均销售价格”和“期房平均销售价格”两个指标。 ③在“5000家联网直报房地产企业商品房销售及空置情况”(湘房X204表)中“住宅”部份增加“其中:140平方米以上住房”;“按户型分”中“90平方米以下”修改为“90—100平方米”(29);“90—110平方米”修改为“100—110平方米”(30);“120平方米以上”修改为“120—140平方米”(32)。 ④2008年报表中增加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单位财务状况(湘F202表),填报单位为辖区内所有房地产企业,分别于6月、12月份的15日前上报1-5月和1-11月份的累计数。此表计量单位为千元。 七、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统计工作的领导,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保证房地产统计工作顺利进行。同时,还必须建立和健全企业(单位)内部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逐步实现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继续完善企业内部的统计管理制度,如组织领导、人员配置、资料审核、分析及工作交接和档案管理等。我局将不定期地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对那些数据来源渠道不畅、上报数据不真实的企业将依法处理。 八、本制度解释工作由芦淞区统计局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