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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芦淞区2007年建筑业统计年报和2008年定期报表制度

发布日期:2008-05-26 阅读: 来源:芦淞区统计局 作者:芦淞区统计局 编辑:

一、为准确、及时、全面掌握辖区建筑业企业生产经营状况以及从业人数和劳动报酬等方面的基本情况,为各级政府制定政策、进行宏观管理提供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特制定本报表制度。
二、建筑业统计属于国家统计调查。各资质以内建筑企业应按照全国统一的统计范围、计算方法、统计口径和填报目录,认真组织实施,按时填报。
三、本统计报表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建筑业企业基本情况,建筑业企业所属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建筑业企业生产情况,建筑业企业财务状况,建筑业企业房屋建筑完成情况,劳务分包建筑业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建筑业企业信息化情况,建筑业企业劳动情况,建筑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情况,建筑业企业主要能源消费情况等。
四、本报表制度的表式按报告期分为年报和定期报表,其中,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标准表(湘建H101表)的年、月报表表式相同。
根据建设部新的资质管理办法,2007年年报和2008年定期报表的统计范围为:辖区内具有建筑业资质的所有独立核算建筑业企业(包括没有工作量的建筑业企业)。
五、各资质以内建筑企业所有的年、定报报表原则上必须向报送纸介质报表,因特殊原因可与专业人员联系,采取先发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报送报表后,再在一周内补送纸介质报表。
六、本制度除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标准表(湘建H101表)以“万元”为计量单位外,其它基层表都是以“千元”为计量单位的指标,所有数据均不保留小数。
七、本次报表与往年相比修订情况:
“劳务分包建筑业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湘建C105表),在“财务状况”中增加“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指标。      
八、本制度由株洲市芦淞区统计局负责解释。
报表受理人:袁强胜 8580516 13367336525 Email:lsqtjjyuanman@163.com   QQ:370111201
根据市、区有关开展乡、办事处区域统计工作的有关要求,请各单位在将报表报送到区统计局的同时,报送一份给单位所在地乡、办事处统计站(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见附件3)
附件:1、建筑业统计年报及定期报表目录
          2、主要指标含义
        
附件2:
主要指标含义
一、101表指标
1、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指各单位的一至三种主要业务活动名称,并按其重要程度或总产值所占比重,从大到小顺序排列。
2、控股情况(09):控股情况以企业法人为分类对象,根据企业实收资本中某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的实际投资情况,或出资人对企业资产的实际控制、支配程度进行分类。具体分为国有控股、集体控股、私人控股、港澳台商控股、外商控股五类。
3、隶属关系(10):指本单位隶属于哪一级行政管理单位,按照国家标准《单位隶属关系代码》(GB/T12404-1997)分为:中央、省、市(地区)、县、街道、镇、乡、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特殊规定:
隶属于“中央”的单位兴办的集体企业,隶属关系填“其他”;省属以下的企业(单位)办的企业(单位),其隶属关系与企业(单位)本身的隶属关系一致。
无主管部门的单位填“其他”。
4、年末从业人员数(17):指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或收入的年末实有人员数。从业人员包括在各单位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但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5、全年营业收入合计:指企业(单位)全年生产经营活动中通过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以及让渡资产取得的收入。营业收入合计分为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企业(单位)填写营业收入合计指标时,一般根据企业会计“损益表”中各自的“主营业务收入”的本年累计数与“其他业务收入”的本年累计数之和填写。
主营业务收入: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中所产生的收入总额。此项目应根据相关行业的“产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营业收入”、“经营收入”、“工程结算收入”等科目发生额填列。
资产总计: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资产按其流动性(即资产的变现能力和支付能力)划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根据企业会计“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总计”项目的期末数填写。
6、企业资质等级(21):根据企业的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金数量、承包能力和建设业绩进行综合评价划分的等级。有《资质等级证书》的建筑业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证书填写;没有《资质等级证书》的建筑业企业填“9999”,没有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填“9其他”。
(1)建筑业企业中已经领取《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按其证书编号的前4位代码填写。
(2)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2000年第77号)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暂定级,没有级别的填写“9其他”。
二、建筑业生产活动统计的主要指标
1.签订的合同额:指建筑业企业在报告期直接同建设单位签订合同的总价款和以前年度同建设单位签定合同的未完工程跨入本年度继续施工工程合同的总价款余额。
2.上年结转合同额:指以前年度同建设单位签订合同的未完工程跨入本年度继续施工工程合同的总价款余额。
3.本年新签合同额:指建筑业企业在报告期内同建设单位直接新签订的各种国内工程合同的总价款,不包括与其他建筑业企业新签的分包合同额。
4.直接从建设单位承揽工程完成的产值:指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直接与建设单位(业主)签订的承包合同(包括报告期及以往年度签订的合同,不包括无效合同和中途解除的合同),在报告期内完成的工程总值。包括企业向其他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分包出去的工程所完成产值,还包括分包企业缴纳的管理费。
5.自行完成施工产值:指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直接与建设单位(业主)签订的总承包合同或专业承包合同中,自行完成的工程总值。包括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自行完成的工作量和分包企业缴纳的管理费。
6.分包出去工程的产值:指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与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签订的专业承包或劳务分包合同中在报告期所完成的产值。分包企业如果是一个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其完成的产量产值,不包括在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自行完成产值中。
在当前建筑市场中,还有一些零散的建筑业包工队(组)以小包工队形式从建筑施工企业分包部分“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这些包工队(组)并不具备填报国家统计报表的条件,其完成的产量产值均应由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填报。为了保持相关数据的一致性,包工队(组)参与施工的人数也应统计在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的人数内。
7.从建设单位以外承揽工程完成的产值:指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从其他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处承揽工程而完成的产值。不包括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从建设单位承揽工程中自行完成的产值和分包企业缴纳的管理费。
8.建筑业总产值:建筑业总产值是以货币表现的建筑业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的建筑业产品和服务的总和。建筑业总产值包括建筑工程产值、安装工程产值和其他产值三部分内容。
9.建筑工程产值:指列入建筑工程预算内的各种工程价值,包括:
a.各种房屋如厂房、仓库、办公室、住宅、商店、学校、医院、俱乐部、食堂、车库、招待所等房屋建筑,按照当前预算制度规定,列入房屋工程预算内的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价值及其装饰油漆工程,以及列入建筑工程预算内的各种管道(如蒸汽、压缩空气、石油、给排水等管道),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的敷设等工程。
b.设备基础、支柱、操作平台、梯子、烟囱、凉水塔、水池、灰塔等建筑工程、炼焦炉、裂解炉、蒸汽炉等各种窑炉的砌筑工程及金属结构工程。
c.为施工而进行的建筑场地的布置,工程地质勘探,原有建筑物和障碍物的拆除及平整土地,施工临时用水、电、汽、道路工程,以及完工后建筑场地的清理,环境绿化工作等。
d.矿井的开凿、井巷掘进延伸、露天矿的剥离、石油、天然气钻井工程和铁路、公路、港口、桥梁等工程。
e.水利工程,如水库、堤坝、灌渠以及河道整治等工程。
f.防空、地下建筑等特殊工程。
g.装饰装修工程。
10.安装工程产值:指设备安装工程价值,包括:
a.生产、动力、起重、运输、传动和医疗、实验等各种需要安装设备的装配和安装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等装设工程,附属于被安装设备的管线敷设工程、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作。
b.为测定安装工作质量,对单个设备、系统设备进行单机试运和系统联动无负荷试运工作。
在设备安装产值中,不得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价值。
11.其他产值:建筑业总产值中除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以外的产值。包括房屋构筑物修理产值、非标准设备制造产值、总包企业向分包企业收取的管理费以及不能明确划分的施工活动所完成的产值。
房屋构筑物修理产值:指房屋和构筑物的修理所完成的产值,但不包括被修理房屋、构筑物本身价值和生产设备的修理价值。
非标准设备制造产值:指加工制造没有定型的非标准生产设备的加工费和原材料价值(如化工厂、炼油厂用的各种罐、槽,矿井生产统一使用的各种漏斗、三角槽、阀门等)以及附属加工厂为本企业承建工程制作的非标准设备的价值。
12.装饰装修产值:包括装饰、装修两部分产值。装修装饰指对新旧房屋及建筑物进行的内外装修装饰;对新建房屋及建筑物经过施工后,尚未完全达到使用标准,而进行的二次装修装饰;以及对原有房屋经使用若干年后进行的二次内外装饰。包括抹灰、门窗、玻璃、吊顶、隔断、饰面板(砖)、涂料、裱糊、刷浆、花饰等。
13.在外省完成的产值:指建筑业企业在其他省份施工所完成的建筑业产值。
14.竣工产值:一般是以单位工程为对象,当该工程按照设计所规定的工程内容全部完成,达到了设计规定的交工条件,经有关部门检查验收鉴定合格的单位工程价值,即为竣工产值。竣工产值包括范围应是报告期内竣工单位工程从开工到竣工的全部自行完成的价值,如果一个单位工程跨两个年度施工,其竣工价值应当包括上年度完成的价值。有些大型单位工程,如大型厂房、高级宾馆、各种管道、公路、铁路等,能够分跨、分层、分段施工并按合同规定,能够分开交付使用的,可以分开计算竣工产值。竣工产值不包括附属辅助企业或内部核算的其他单位为外单位生产和服务的价值。
15.房屋建筑面积:指房屋全部平面面积的总和。它从房屋的外墙线算起,包括可供使用的有效面积和墙柱等结构占用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包括地下室)面积总合计算。旧房加层或改造,只计算增加的建筑面积;旧房拆除重建,计算其全部面积;临时房屋不计算建筑面积。
(1)房屋建筑面积的计算范围包括:
a.单层建筑物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其建筑面积按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单层建筑物内如带有部分楼层者,亦应计算建筑面积。
b.高低联跨的单层建筑物,也需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当高跨为边跨时,其建筑面积按勒脚以上两端山墙外表面的水平长度乘勒脚以上的外墙表面至高跨中柱外边线的水平宽度计算。当高跨为中跨时,其建筑面积按勒脚以上两端山墙外表面的水平长度乘以中柱外边线的水平宽度计算。
c.多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其底层按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二层以上按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d.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车间、仓库、商店、地下指挥部等及相应出入口的建筑面积,按其上口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围的水平面积计算。
e.用深基础做地下架空层加以利用,层高超过2.2米的按架空层外围的水平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f.坡地建筑物利用吊脚做架空层加以利用,且层高超过2.2米的,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g.穿过建筑物的通道、建筑物内的门厅、大厅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回廊部分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h.图书馆的书库按书架层计算建筑面积。
i.电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建筑物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j.舞台灯光控制室按围护结构外墙水平面积乘以实际层数计算建筑面积。
k.建筑物的技术层,层高超过2.2米的应计算建筑面积。
l.柱雨棚按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独立柱的雨棚按顶盖的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m.有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单排柱、独立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按顶盖的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n.突出屋面的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o.突出墙外的门斗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p.封闭式阳台、挑廊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凹阳台、挑阳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q.建筑物墙外有顶盖和柱的走廊、檐廊按柱的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r.两个建筑物间有顶盖的架空通廊,按通廊的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顶盖的架空通廊按其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s.室外楼梯做为主要通道和用于疏散的均按每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楼内有楼梯的室外楼梯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t.跨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高架单层建筑物,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多层者按多层计算。
(2)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①突出墙面的构件配件和艺术装饰,如柱垛、勒脚、台阶、无柱雨蓬等。
②检修、消防等用的室外爬梯。
③层高在2.2米以内的技术层。
④构筑物,如独立烟囱、烟道、油罐、水塔、贮油(水)池、贮仓、圆库、地下人防干、支线等。
⑤建筑物内外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
⑥没有围护结构的屋顶水箱,舞台及台后悬挂幕布,布影的天桥、挑台。
⑦单层建筑物内分隔的操作间、控制室、仪表间等单层房间。
⑧层高小于2.2米的深基础地下架空层、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层。
房屋建筑面积按房屋设计所规定的用途进行划分,一般分为以下几种:
16.厂房、仓库:厂房指直接用于生产或为生产配套的各种房屋,包括主要车间、辅助用房及附属设施用房。凡工业、农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等单位中的厂房都包括在内。仓库指工业、农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供销、外贸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建造的成品库、原材料库、货物仓库、物资储备库以及冷藏库、粮油库等。
17.住宅:指专供居住用的房屋。包括别墅、公寓、各部门的职工家属宿舍和集体宿舍(包括职工单身宿舍和学生宿舍)等供居住的房屋。不包括住宅楼中作为人防工程用的房屋,也不包括不住人的地下室。
18.办公用房:指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学校、医院等单位的办公用房,也包括商务办公楼。
19.批发和零售用房:指批发和零售企业对外营业的各种批发市场、超级市场、商店、门市部、粮店、书店、供销店等房屋。不包括批发零售企业的厂房和仓库。
20.住宿和餐饮用房:指住宿餐饮行业对外营业的宾馆、度假村、招待所、各种饭店、酒楼、餐厅、快餐店、酒吧茶馆等房屋。
21.居民服务业用房:指浴室、理发、洗染、照像以及各种日用品修理等为居民生活服务的用房。
22.教育用房:指各类学校(包括党校、技校、干校、工读学校、幼儿园在内)的教室、图书馆、试验室、体育馆、展览馆等有关教育用房。不包括学校的教职员工宿舍、学生宿舍、食堂、浴室等非教育用房。
23.文化、体育和娱乐用房:指各种俱乐部、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文化馆、展览馆、宗教寺院等文化用房;各种健身房、体育馆等体育用房;各种娱乐厅、游乐园、夜总会等休闲娱乐用房。不包括各类学校内的文化体育用房。
24.卫生医疗用房:指各类医疗机构(包括防疫站、防治所)的病房、门诊部、保健站、卫生所、化验室、药房、病案室、太平间等房屋,不包括医护人员的职工宿舍、食堂及独立的办公用房。
25.科研用房:指独立的科学实验研究机构或企业、事业单位进行科学实验研究工作所用的房屋(包括天文台的科研用房)。
26.其他用房:指凡不属于上述各项用途的房屋。如各种人防工程、厕所等。
27.房屋建筑施工面积:指报告期内施过工的全部房屋建筑面积,它包括本期新开工的面积、上期跨入本期继续施工的房屋面积、上期停缓建在本期恢复施工的房屋面积、本期竣工的房屋面积以及本期施工后又停缓建的房屋面积。
28.房屋新开工面积:指在报告期内新开工的各个房屋单位工程的建筑面积之和。它不包括在上期开工跨入报告期继续施工的房屋建筑面积和上期停缓建而在本期复工的建筑面积。新开工面积用于反映报告期内投入施工的房屋建筑规模,为科学组织施工提供依据。
29.实行投标承包面积:是指报告期内建筑施工企业经过投标招标而承担的全部房屋建筑面积。
30.房屋建筑竣工面积:指在报告期内房屋建筑按照设计要求已全部完工,达到了使用条件,经检查验收鉴定合格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房屋竣工面积,必须严格执行房屋竣工验收标准。对民用建筑来讲,一般应按设计要求在土建工程和房屋本身附属的水、卫、气、暖等工程已经完工,通风、电梯等设备已安装完毕,做到水通、灯亮、经验收鉴定合格,并正式交付给使用单位后,才能计算竣工面积。对于工业及科研等生产性房屋建筑:一般应按设计要求在土建工程(包括水、暖、电、卫、通风)及属于房屋组成部分的生活间、操作间等已经完成,经验收合格后才计算竣工面积。只差安装工艺设备、管线工程的亦可以计算竣工面积。
31.竣工房屋价值:指在报告期内按规定已经上报竣工的房屋本身的建造价值。一般按房屋设计和预算规定的内容计算。可按“竣工结算价”或“中标价”填报。
32.年末自有施工机械设备净值:指本企业(或单位)自有施工机械设备经过使用、磨损后实际存在的价值,即原值减去折旧后的净额。
33.年末自有施工机械设备总台数:指年末本企业(或单位)自有的直接用于工程施工的各种机械设备的台数。但不包括附属辅助生产机械设备、运输机械设备、生产试验机械设备的台数。
34.年末自有施工机械设备总功率:指年末本企业(或单位)自有的直接用于工程施工的各种机械设备年末总功率,按设定能力或查定能力计算。包括施工机械本身的动力和为该机械服务的单独动力设备,如电动机等。但不包括附属辅助生产机械设备、运输机械设备、生产试验机械设备的功率。计量单位用千瓦,动力换算可按1马力=0.735千瓦折合成千瓦数。电焊机、变压器、锅炉不计算动力。
35.计算建筑业劳动生产率的平均人数:指建筑业企业(或单位)报告期实际拥有的、与建筑施工活动有关的人员的平均人数,包括参加本企业(或单位)建筑施工活动的非本企业(或单位)人员,但不包括企业内部社会服务性机构的人员以及由本企业支付工资但所从事的工作与本企业生产基本无关的人员。
36.年末从业人员中管理人员:指行政管理人员、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管理人员。
37.年末从业人员中工程技术人员:指负担工程技术和工程技术管理工作,并具有工程技术工作能力的人员,包括:
(1)取得工程技术职务资格,已被聘或任命工程技术职务,并担任工程技术工作的人员;(2)无工程技术职务,但取得工程技术职务资格或从大、中专理工科系毕业,并担任工程技术工作的人员;(3)未取得工程技术职务资格或无学历,但实际担任工程技术工作的人员;(4)已取得工程技术职务资格或从大学、中专理工科系毕业,在企业中担任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总工程师、车间主任以及在计划、生产、生产准备、检查、安全技术、设计、工艺、劳动定额、工具设备、动力、基建、环境保护等科室从事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中,不包括已取得工程技术职务资格或从大学、中专理工科系毕业,但未担任工程技术和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
38.年末从业人员中一级建造师:指按照人事部、建设部制定的《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并在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注册管理机构备案的人员。
39.年末从业人员中现场施工工人:指在施工现场从事建筑安装工作和直接服务于施工过程的工人。
40.持证上岗人员:指经过企业培训或劳动部门培训后,考试(考核)合格,经主管部门批准承认并持有各类证书的人员。
41.建筑材料消耗量:指报告期内实际耗用于建筑产品生产过程中的全部材料数量,包括建设工程直接耗用的材料,现场临时设施,预制建筑构件,非标准设备制造等所耗用的材料。它是编制和检查材料消耗计划,核算单位产品材料消耗水平,考核消耗定额和反映节约情况的依据。
42.钢材:包括重轨、轻轨、大型型钢、中型型钢、小型型钢、带钢、线材、特厚钢板、中厚钢板、薄钢板、硅钢片、优质型材、无缝钢管、焊接钢管和其他钢材等品种,以吨为计量单位。不包括钢锭、钢材边角料,已经使用过的旧钢材、铸铁管,以及钢丝绳、铅丝等金属制品。
43.木材:包括原木、锯材和各种人造板,统一按原木数量计算,以立方米为计量单位。不经过纵锯就直接使用的原木,如桩木、电杆和脚手杆等,可直接计入消耗量。经过纵锯或加工而成的材料、板材和人造板,必须按规定的出材率和换算方法计算出原木数量后,再计如消耗量。计算木材消耗量,不包括小规格材和废旧材料。
44.水泥:包括普通建筑水泥、装饰水泥和特种水泥(如快硬高强水泥、膨胀水泥、耐酸耐火、防射线水泥等),以吨为计量单位。不包括无熟料水泥和土水泥。
45.平板玻璃:建筑用平板玻璃主要指无色的普通平板玻璃和吸热玻璃(即在熔化玻璃液时加入不同的着色剂,可以生产茶、灰、蓝等不同色泽的平板玻璃,俗称彩色玻璃)。
计量单位为重量箱和平方米。“每一重量箱”指厚度为2毫米,面积10平方米的平板玻璃。其折算公式如下:
 
“平方米”指不同厚度玻璃的实际表面面积。
46.铝材:指铝成品材。包括纯铝及铝合金加工的板材、带材、箔材、管材、棒材、线材、型材、压模件、自由锻件等。不包括边角料、裸铝线及电线厂自产自用的铝盘条。
47.企业总产值:指建筑业企业在报告期内全部经济活动的最终成果的货币表现。在企业总产值中除包括建筑业总产值外,还包括建筑业企业从事其他经济活动所创造的价值(如工业产值、交通运输产值、商业服务业产值、其他产值收入和劳务收入等)。
48.境外完成的营业额:指建筑业企业报告期内在国外及港、澳、台等区域所有经营活动的货币表现。
49.在用计算机数:包括年末在用的台式计算机和笔记本电脑的数量。
    50.拥有网站数:指企业拥有和维护的,有唯一网址,在互联网上可浏览的网站数,不包括企业内网。
51.电子商务采购金额:指报告期借助网络订单而采购的商品和服务总额。借助网络订单指通过网络发送订单。付款可以是网上,也可以是网下进行。
52.电子商务销售金额:指报告期借助网络订单而销售的商品和服务总额。借助网络订单指通过网络接受订单。付款可以是网上,也可以是网下进行。

Ⅲ.建筑业企业财务状况统计指标

1.年初存货: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销售或耗用而储备的各种资产,包括原材料、周转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产品、自制半成品、产成品等。 本项根据“资产负债表”中“存货”项的期初数填列。
2.资产总计:是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建筑业企业的资产其按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即:
    资产总计=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其他资产
(1)流动资产合计:指可以在一年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及各种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流动资产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它在参加生产经营时,其价值一次转移到产品成本或费用中去。流动资产期末合计应根据“资产负债表”(会计报表,下同)的“流动资产合计”项目的期末数填列。
其中:存货: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销售或者耗用而储存的各种资产。包括主要材料、其他材料、周转材料、设备、低值易耗品、机械配件、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结构件、商品等。本项根据“资产负债表”中“存货”项的期末数填列。
(2)长期投资:指企业直接向其他单位投资的回收期限在一年以上的现金、实物和无形资产以及购入的不准备在一年内变现的股票和债券。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的“长期投资”项的期末数填列。
(3)固定资产合计:指使用期超过一年的房屋及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包括在内。包括企业已有的固定资产和在建的工程以及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等。
    固定资产原价:指企业在建造、购置、安装、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某项固定资产时所支出的全部货币总额。它一般包括买价、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费等。本项根据“资产负债表”中“固定资产原价”项目的期末数填列。
    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指参加企业生产经营过程或直接服务于企业生产经营过程的各种固定资产。如生产和行政管理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施工机械、运输设备、生产设备、仪器及试验设备和其他生产用固定资产。本项根据企业会计“固定资产”科目分析归纳填报。
    累计折旧:指企业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即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按月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累计数。本项根据“资产负债表”中“累计折旧”项的期末数填列。
本年折旧:反映企业年度内累计提取的折旧。本项根据“财务状况变动表”中“固定资产折旧”项“金额”栏填报。
在建工程:指建筑业企业在报告期末为自己建造的各项未完工程实际支出和尚未使用的工程物资的实际成本。根据“资产负债表”中“在建工程”项目的期末数填列。
(4)无形资产:无形资产指企业长期使用但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根据“资产负债表”中“无形资产”项目的期末数填列。
(5)递延资产:递延资产指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各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包括开办费、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以及其他递延支出等。根据“资产负债表”中“递延资产”项目的期末数填列。
(6)其他资产:指除以上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
3.负债合计:是企业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将以资产或劳务偿付的债务。负债一般按其偿还期长短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1)流动负债合计:指将在一年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偿还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帐款、预收帐款、应付工资、应交税金、应付利润、其他应付款、预提费用等。本项根据“资产负债表”中“流动负债合计”项的期末数填列。
(2)长期负债合计:指偿还期在一年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以上的债务。它是除了投资人投入企业的资本以外,企业向债权人筹集,可供企业长期使用的资金。本项根据“资产负债表”中“长期负债合计”项的期末数填列。
4.所有者权益合计:是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的所有权,企业净资产等于企业全部资产减去全部负债后的余额。其中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四部分。本项根据“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合计”项的期末数填列。
实收资本:指企业实际收到的投资人投入的资本。按照投资主体划分为国家资本、集体资本、法人资本、个人资本、港澳台资本和外商资本六种。企业在填报实收资本时,应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实收资本”项的期末数填列,实收资本中如有外币形式投入的资本,要折合成人民币形式填报。
5.损益及分配:损益及分配表主要反映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的生产经营成果。通过损益表所反映的财务信息,评价一个企业的经济效益,评估投资的价值和报酬,从而衡量一个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了解投入企业的资本在经营过程中是否保持原始投资的全额完整,反映企业的获利能力状况,预测在未来一定时期内企业的盈利趋势。建筑施工企业采用分步式的损益表结构,主要包括:工程结算收入、工程结算成本、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工程结算利润、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利润、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利润、利润总额。
(1)工程结算收入(主营业务收入):指本企业承包工程实现的工程价款结算收入以及向发包单位收取的除工程价款以外按规定列作营业收入的各种款项,如临时设施费、劳动保险费、施工机构调迁费等以及向发包单位收取的各种索赔款。本项根据“损益表”中“工程结算收入”项的本年累计数填列。
(2)工程结算成本(主营业务成本):指在报告期内与发包单位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已完工程实际成本。本项根据“损益表”中“工程结算成本”项的本年累计数填列。
(3)运杂费:是指在货物运输过程中支付的运输费、装卸费及其他与运输有关的费用,作为“主营业务成本”的其中指标
 (4)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业务税金及附加):指因从事建筑业生产活动,取得工程价款结算收入而按规定应该交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以及随同营业税金一并计算交纳的教育费附加等。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对应指标年末累计数填列。
    (5)工程结算利润:指已结算工程实现的利润。
其计算公式为:
 工程结算利润=工程结算收入-工程结算成本-经营费用-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
本项根据“损益表”中“工程结算利润”项的本年累计数填列(亏损以“-”号表示)。
    (6)其他业务收入:指企业除工程结算收入外的其他业务收入,如产品销售收入、机械作业收入、材料销售收入、无形资产转让收入、固定资产出租收入等。本项根据会计“其他业务收入”科目的本年贷方发生额归纳填报。
    营业收入(企业总收入):指与企业生产经营直接有关的各项收入,包括工程结算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即:
    企业总收入=工程结算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7)其他业务利润:指企业除结算收入外的其他业务收入扣除其他业务支出(包括其他业务成本及应负担的费用、税金)后的净收益(如为净支出应以“-”号表示)。本项目根据“损益表”中“其他业务利润”项的本年累计数填列。
(8)经营费用:指企业从事施工生产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应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维修费、展览费、差旅费、广告费和其他经费。
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对应指标计算填列。执行2001年《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用“营业费用”年末数代替。
 (9)管理费用: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公司经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董事会费、咨询费、审计费、诉讼费、排污费、绿化费、税金、土地使用费、土地损失补偿费、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无形资产摊销、开办费摊销、业务招待费、坏帐损失、存货盘亏、毁损和报废(减盘盈)损失,以及其他管理费用。本项根据“损益表”中“管理费用”项的本年累计数填列。
税金:指企业按照规定支付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本项根据“管理费用明细表”或“管理费用”科目中有关项目归纳填报。
财产保险费:指企业向保险公司投保所支付的财产保险费用。该指标根据会计“管理费用”科目归纳计算填列。
差旅费:根据会计“管理费用”科目中的对应项目填列。
工会经费:根据会计“管理费用”科目中的对应项目填列。
    (10)财务费用:指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息支出;汇兑净损失(已减汇兑收益)、调剂外汇手续费、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企业筹资发生的其他费用。本项根据“损益表”中“财务费用”项目的本年累计数填列。
    其中:利息支出:指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净支出(已减利息收入)。本项根据“财务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1)营业利润:指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所实现的利润。分为主营业务利润和其他利润。
    营业利润=工程结算利润+其他业务利润-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本项根据“损益表”中“营业利润”项的本年累计数填列。
(12)营业外收入:指企业经营业务以外的收入。根据企业会计“损益表”中“营业外收入”项的年末数填列。
(13)营业外支出:指企业经营业务外的支出。根据企业会计“损益表”中“营业外支出”项的年末数填列。
(14)利润总额:指企业在工程施工生产过程中,取得工程价款收入、机械作业收入等,扣除投入的成本及其他一系列费用,再加减非经营性质的收支及投资收益,即为施工企业全年实现的利润总额(或亏损总额)。亏损以“-”号表示。本项根据“损益表”中“利润总额”项的本年累计数填列。
应交所得税:指企业按照国家的税法规定应计算交纳的所得税。本项根据“损益表”中“利润分配表”中“应交所得税”项的本年实际数填列。
应付利润:指企业在报告年度内应付给投资者的利润。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15)劳动、失业保险费:指企业向社会保障部门和保险公司为本单位职工支付的劳动保险、失业保险的费用。根据会计“管理费用”等相关成本、费用项目归纳计算填列。
(16)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 根据会计“管理费用”等科目中的相关项目归纳计算填列。
(17)本年应付工资总额:指企业在报告期内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全部工资,它反映企业本期累计应付的工资总额,而不是会计“应付工资”科目的余额。根据会计“应付工资”科目的本期贷方累计发生额填列。
主营业务应付工资总额:指报告期内企业应付给与工程施工直接有关的职工的工资。本项根据会计“应付工资”科目中与“工程施工”、“机械作业”、“辅助生产”、“采购保管费”、“管理费用”科目有关的“应付工资”贷方发生额归纳取得,或从“本年应付工资”中扣除与会计“工业生产”、“应付福利费”科目有关的“应付工资”科目贷方发生额后取得。
(18)本年应付福利费总额:指企业报告期内提取的福利费,反映的是报告期的发生额。本项根据会计“应付福利费”科目的本期贷方发生额填列。
主营业务应付福利费总额:指企业在报告期内累计提取的福利费总额,它反映本期应付福利费的全部发生额,而不是会计“应付福利费”科目的余额。根据会计“应付福利费”科目的本期贷方累计发生额填列。
6.应收工程款:指建筑业企业在报告期末应向发包单位收取而未收取的工程款,取自会计科目“应收账款”中的明细科目“应收工程款”。
竣工工程:指建筑业企业在报告期末已完成施工任务,单位工程已全部竣工后应向发包单位收取而未收取的工程款。
7.全部从业人员平均人数:指报告期内平均拥有的人数。
全部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指年内每月平均拥有的人数,其计算公式为:
         
每年前三个季度全部从业人员平均人数的计算方法,参照全部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的计算方法,即:
1季度全部从业人员平均人数=1-3月每月平均从业人员数之合除以3;
1-2季度全部从业人员平均人数=1-6月每月平均从业人员数之合除以6;
1-3季度全部从业人员季平均人数=1-9月每月平均从业人员数之合除以9。
8.费用合计(营业费用或经营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根据会计“利润表”中的期间费用的“营业费用”或“经营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的合计数填列。
9.劳务收入:指劳务分包企业与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签定劳务分包合同后,按照合同规定应收取的各项收入。
10.从业人员劳动报酬:指在报告期内支付给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全部劳动报酬,包括工资、福利费、奖金、津贴及各种补助。根据会计“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本年贷方累计发生额及其他会计核算资料计算填列。

Ⅳ.建筑业企业劳动情况

单位从业人员:由在岗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两部分组成。
在岗职工:指在单位工作并领取工资的职工。包括由单位派出学习、劳务及病伤产假且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其他从业人员:指按劳动统计规定不作职工统计,但实际参加单位生产或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员。包括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民办教师;在各单位工作的港、澳、台、外籍人员以及实际在单位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而又没统计为职工的人员。
使用的农村劳动力:指本单位从业人员中户口在乡村的劳动力。
专业技术人员: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以及从事专业技术管理工作且已在1983年以前评定了专业技术职称或在1984年以后聘任了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按照公务员管理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不统计为专业技术人员。
长期职工:指合同期限在一年或一年以上职工。
临时职工:指合同期限不到一年的职工。
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指由于用人单位的生产和经营状况等原因,已经离开本人的生产或工作岗位,并已不在本单位从事其他任何工作,但仍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包括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办理内退手续的人;停薪留职人员;长期病、休假职工。
长期病、休假职工:指劳动关系在本单位、但因病、事假离开工作岗位半年及半年以上的人员,不包括由单位派出或自费长期学习的人员。
从业人员劳动报酬: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和本单位其他从业人员劳动报酬两部份。
在岗职工工资总额: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在岗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劳动报酬。
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生活费:指用人单位对离岗职工支付的生活补贴费用。离岗职工生活费已不具有劳动报酬的性质,因此在统计上应与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分离。
增加人数:指在报告期内,本单位招收、录用和调入的全部人员数。
从农村招收的人员:指从户口在农村的劳动力中招收参加工作的人员,包括来自农村的补充自然减员的人数。
从城镇招收的人员:指从城镇社会青年、失业人员中招收参加工作的人员,包括来自城镇的补充自然减员的人数,不包括来自城镇的其他人员。
    录用的复员军人:指从部队复员后,直接由单位录用的或由职业介绍所介绍而录用的人员,包括参军前是职工或已办理了招工手续,服役期满后又回到原单位复工复职的人员。不包括复员回农村参加生产后,又被城镇单位招收录用的人员,这一部分人应计入“从农村招收的人员”人数中。
    录用的转业军人:指退出现役,转到地方由国家分配到各类单位、由单位直接录用或由职业介绍所介绍而录用的部队转业军官和干部。
    “录用的复员军人”和“录用的转业军人”统称为“录用的退伍军人”.
    录用的大、中专、技工学校毕业生:指从大学、中专、技校毕业后,直接由单位录用的人员。包括由学校推荐、本人自行联系工作单位或由职业介绍所介绍而录用的各类毕业生。
    调入人员:指在报告期内由外单位调入的人员。
其他增加人员:指除上述几类人员以外本单位增加的人员。
    减少人数:指在报告期内,离开本单位且不再由本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离休: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离开生产或工作岗位,正式办理了离休手续并享受离休待遇的人员。
    退休:指达到国家规定的年龄和条件,退出生产或工作岗位,正式办理了退休手续并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员。
    退职:指职工本人自愿,或因丧失工作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而办理离职手续并享受相应待遇的人员。
    开除:指职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犯有其他严重错误,受到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并由单位办理开除手续的人员。
    除名:指根据有关规定,对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由单位办理除名手续的人员。
    辞退:指按有关规定,对犯有违纪行为,由单位办理辞退手续的人员,以及其他原因按有关规定办理辞退手续的人员。
终止、解除合同:指根据有关规定,单位与职工签订合同后,因正常或非正常原因,与单位终止或


解除了劳动关系的职工。
死亡:指因各种原因而死亡的人员。
    调出人员:指在报告期内调到外单位的人员。
    其他减少人员:指除上述几类人员以外本单位减少的人员。
单位数:劳动统计原则上以填报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湘A101表)的单位作为计算单位数的依据。

Ⅴ.能源消费指标解释
(一)能源消费量
指能源使用单位在报告期内实际消费的一次能源或二次能源的数量。
1.能源消费量统计的原则
(1)谁消费、谁统计。即不论其所有权的归属,由哪个单位消费,就由哪个单位统计其消费量。
(2)何时投入使用,何时计算消费量。企业的能源消费,在时间、工艺界限上,以投入第一道生产工序为标志,即投入第一道生产工序就计算消费;何时投入第一道生产工序,何时计算消费量。
(3)消费量只能计算一次。既在第一次投入使用时,计算其消费量。对于反复循环使用的能源,消费量不得重复计算,如余热、余能的回收利用。
(4)耗能工质(如水、氧气、压缩空气等),不论是外购的还是自产自用的,均不统计在能源消费量中(计算单位产品能耗时除外)。
(5)企业自产的能源,凡作为企业生产另一种产品的原材料、燃料,又分别计算产量的,消费量要统计,如煤矿用原煤生产洗煤,炼焦厂用焦炭生产煤气,炼油厂用燃料油发电等。但产品生产过程中消费的半成品和中间产品,不统计消费量,如炼油厂用原油生产出燃料油后,又用燃料油生产其他产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燃料油不计算产量,那么作为中间产品的燃料油也不计算消费量(如果燃料油计算产量,那么也要计算消费量)。
2.工业企业的能源消费量
包括工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原料、辅助材料使用的能源以及工艺用能、非生产用能。作为能源加工转换企业,还要包括能源加工转换的投入量(这部分能源不能理解为用作原材料,用作原材料的概念见后面的解释)。具体包括:
(1)用于本企业产品生产、工业性作业和其他生产性活动的能源。
(2)用于技术更新改造措施、新技术研究和新产品试制以及科学试验等方面的能源。
(3)用于经营维修、建筑及设备大修理、机电设备和交通运输工具等方面的能源。
(4)用于劳动保护的能源。
(5)其他非生产消费的能源。
不包括:
(1)由仓库发到车间,但在报告期最后一天没有消费的能源。这部分能源应在办理假退料手续后计入库存量。
(2)回收利用的余热、余能。
(3)拨到外单位,委托外单位加工用的能源。
(4)调出本单位或借给外单位的能源。
除工业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能源消费包括:
(1)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能源。
(2)用于技术更新改造措施、新技术研究以及科学试验等方面的能源。
(3)用于经营维修、建筑及设备大修理、机电设备和交通运输工具等方面的能源。
(4)用于劳动保护的能源。
(5)其他非生产消费的能源。
(二)能源库存量
本制度中所涉及的能源库存量是指企业能源库存量,它是企业在报告期的某时间点所拥有的各种能源数量。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性质,企业库存量分为生产企业产成品库存、经销企业(批发、零售企业)用于经营销售的库存、使用企业用于消费的库存。
1.库存量的核算原则
(1)时点性原则。库存量是指企业在报告期的某时间点所拥有的各种能源数量,所以必须按照制度所规定的时间点盘点库存,不得提前或推后。
(2)实际数量原则。企业在库存盘点后,可能出现帐面数字与实际库存数量不一致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应以盘点数量为准来调整帐面数字,差额作盘盈或盘亏处理。
(3)库存量的核算,以验收合格、办理完入库手续为准,未经验收或不合格的,不能计入库存。
(4)能源生产企业产成品库存和能源经销企业(批发、零售企业)用于经营销售的库存按照能源的所有权原则统计,能源使用企业用于消费的库存按照能源的使用权原则统计;(建筑业库存按照“谁管理、谁统计”的原则统计)。
2.能源生产企业产成品库存
指煤矿、油田、洗煤厂、炼油厂、炼焦厂等一次能源和二次能源生产企业,在报告期某一时点产成品仓库(或储存场地)中尚未销售的能源产品数量。按照产成品库存的“所有权”核算原则,凡是企业有权销售的产品,不论存放在什么地方,均应统计。主要包括:
(1)本企业生产的,报告期内经检验合格入库的产品。
(2)库存产品虽有销售对象,但尚未发货的。
(3)已销售,但按提货制要求还没有办理完货款结算手续,按送货制要求还没有办理完承运手续的产品。
(4)尚未拨出的带料加工产品。
(5)产品入库后发现有质量问题,但未办理退库手续的产品。
(6)盘点中的帐外产品。
产成品库存不包括:
(1)未验收入库的产品。
(2)已销售并按规定办理完各种手续,但尚未提货、发货的产品。
(3)代外单位保管的产品。
(4)盘亏的产品。
3.批发、零售企业用于经营销售的库存
指批发、零售贸易企业购进用于经营的、在报告期某一时点尚未销售的商品库存量,主要包括:
(1)购进的、经验收办理完入库手续的商品。
(2)寄存在外单位的商品。
(3)已销售,但按提货制要求还没有办理完货款结算手续,按送货制要求还没有办理完承运手续的商品。
(4)设在外地的仓库和中转仓库中的商品。
(5)盘点中的帐外产品。
批发、零售企业用于经营销售的库存不包括:
(1)尚未验收入库的商品。
(2)已销售并按规定办理完各种手续,但尚未提货、发货的商品。
(3)代外单位保管的商品。
(4)盘亏的商品。
4.能源使用企业用于消费的库存
指能源消费企业购进的在报告期某一时点尚未消费,在原材料、能源供应仓库(或场地)中实际结存的商品库存量。能源使用企业用于消费的库存与能源生产企业产成品库存是两个不同的指标。对于能源生产企业来说,要填报两个库存,一是本企业所生产的、在报告期尚未销售的能源产品的产成品库存,二是在报告期用于本企业消费而尚未消费的能源库存。企业用于消费的库存的统计范围主要是:
(1)凡是本单位有权支配的,不论来源(自行采购的、借用的、外单位拨来得等),也不论存放在什么地方(总库、分库、车间、工地、本单位之外的其他地方等),均应统计在本单位的库存量中。
(2)在统计时点上尚未投入消费的,包括车间、工地、班组从仓库已领取但尚未投入第一道生产工序的(应办理假退料手续)。
(3)外单位来料加工或自外单位借入的,在报告期末尚未消费的。
(4)已决定外调(卖出、借出、捐赠等),但尚未办理出库手续的。
(5)委托外单位代保管的。
(6)不属于正常周转库存的超出积压或特准储备、战略储备。
(7)清点盘库时查出属于帐外的。
企业用于消费的库存不包括:
(1)已拨交外单位委托加工的。
(2)已外调(借出、捐赠等),已经办理出库手续的。
(3)供货单位错发到本单位的。
(4)代外单位保管的。
(5)已查实确属损失或丢失的。
(6)已付货款,但还在运输途中的。
(7)已运到本单位,但尚未办理或尚未办完验收入库手续的。
(二)主要能源
1、原煤: 原煤是指煤矿生产出来的未经洗选、筛选加工而只经人工拣矸和杂物的产品。包括天然焦及劣质煤,不包括低热值煤(如石煤、泥炭、油页岩等);原煤按其成因可分为腐植煤、腐泥煤和腐植腐泥煤三大类;按其碳化程度可分为泥煤、褐煤、烟煤、无烟煤。   
原煤主要作动力用,也有一部分做工业原料和民用原料。
2、洗精煤:洗精煤是指经洗煤厂机械加工后,降低了灰分、硫分,去掉了一些杂质,适合一些专门用途的优质煤。包括炼焦用、非炼焦用的洗精煤和加热、动力用的洗混煤、洗块煤、洗末煤等。不包括洗中煤、矸石和煤泥。洗精煤可分为冶炼用炼焦洗精煤和其它用炼焦洗精煤。冶炼用的炼焦洗精煤,其粒度为小于50毫米、80毫米和100毫米三种;灰分小于或等于12.5%;简称冶炼精煤;其它用炼焦洗精煤,粒度也小于50、80、100毫米三种,灰分在12.5%~16%之间,简称其它精煤。
3、其它洗煤 :其它洗煤是除洗精煤以外的其它洗煤产品,包括下列几项:
(1)洗中煤: 是指经分选后得到的、灰分介于洗精煤与矸石之间的煤产品,粒度0~50毫米;灰分32.01%~49%。不包括煤泥、浮选尾矿和矸石。主要供电厂和工业锅炉直接燃烧用。

(2)洗煤泥:是洗煤厂洗炼焦煤和洗动力煤的副产品之一。粒度0毫米~1毫米;灰分16%~49%。包括厂内回收后未渗入其它产品而作为最终产品的煤泥和厂外沉淀池回收的煤泥。   
(3)洗混煤:粒度0毫米~50毫米;灰分:洗炼焦煤洗煤厂<32%;洗动力煤洗煤厂≤40%。
(4)洗块煤:灰分≤40%;粒度:特大块>100毫米,大块50毫米~100毫米,洗中块25毫米~50毫米或2060毫米,洗小块13毫米~25毫米或13毫米~20毫米。   
(5)洗粒煤:粒度6毫米~13毫米;灰分≤40%。   
(6)洗混中块:粒度13毫米~50毫米或1380毫米,灰分≤40%。   
(7)洗混末煤:粒度0毫米~25毫米或0毫米~20毫米;灰分≤40%。   
(8)洗末煤:粒度0毫米~13毫米;灰分≤40%。  
(9)洗粉煤:粒度0毫米~6毫米,灰分≤40%。   
(10)洗原煤:粒度不限;灰分≤40%。
4、型煤:  型煤是用粉煤或低品位煤经筛分、粉碎、配料、搅拌后通过加压等过程制成的具有一定强度和形状的煤制品。  
型煤可分为民用型煤和工业型煤两类。民用型煤有煤球和蜂窝煤;工业型煤可广泛应用于冶金、铸造、化肥、电石工业以及铁路机车、层燃锅炉、煤气发生炉、工业窑炉等领域。   
作为我国民用型煤主体的蜂窝煤,配以先进的炉具,热效率比煤高一倍,一般可节煤20%;烟尘和二氧化硫减少40%~60%,一氧化碳减少80%。工业窑炉和蒸汽机车烧型煤与烧原煤相比,可节约15%以上,烟尘减少50%~60%,二氧化硫减少40%~50%。型煤的节能率是洁净煤技术中最高的,相对环境效益也很高。 
5、天然气: 天然气是指地层内自然存在的以碳氢化合物为主体的可燃性气体。我国是开发和利用天然气最早的国家,古代把天然气叫做“火气”。天然气由有机物质经生物化学作用分解而成,或与石油共存于岩石的裂缝和空洞中,或以溶解状态存在于地下水中。主要成分是甲烷,约占85%~95%,还含有乙烷、丙烷和丁烷,是一种优质燃料和化工原料。  
 天然气包括气田气、油田气和煤田气。根据气体成分,天然气可分为贫气(干气)、湿气(富气)。贫气主要成分为甲烷(含90%~100%),我国四川等地的天然气大都属于这种干气。湿气往往与原油共生,这种天然气除主要成分是甲烷外,并含有少量乙烷、丙烷和丁烷。乙烷、丙烷和丁烷在加大压力后,可变成液体状态,又称液化石油气。   
天然气在动力工业、民用燃料、工业用燃料、冶金、化工各方面都获得广泛的应用。
6、汽油: 汽油是指从原油分馏和裂化过程取得的挥发性高、燃点低、无色或淡黄色的轻质油。汽油按用途可分为航空汽油、车用汽油、工业汽油等。   
7、煤油: 煤油俗称火油。是一种精制的燃料,挥发度在车用汽油和轻柴油之间,不含诸如粗柴油、润滑油之类重碳氢化台物。煤油具有易燃性、吸油性、纯洁性和安全性。按用途可分为灯用煤油、拖拉机用油、航空煤油和重质煤油。煤油除了作为燃料外,还可用来洗涤机器以及医药工业和油漆工业用的溶剂。       
8:柴油:柴油是指炼油厂炼制石油时,从蒸馏塔底部流出来的液体,属于轻质油,其挥发性比煤油低,燃点比煤油高。根据凝点和用途不同,可分为轻柴油、中柴油和重柴油。使用中将中柴油和重柴油划成一类,统称重柴油。轻柴油呈茶黄色,表面发蓝,有昧。主要用作柴油机车、拖拉机和各种高速柴油机的燃料。重柴油呈棕褐色,有臭味,主要用作船舶、发电等各种柴油机的燃料。
9、液化石油气: 液化石油气亦称液化气或压缩汽油,是炼油精制过程中产生并回收的气体在常温下经加压而成的液态产品。主要成分是丙烷、丁烷、丙烯、丁烯。主要用途是作石油化工原料,脱硫后可直接做燃料。
10、电力: 电力是指发电机组进行能量转换产出的电能量,包括火力发电、水力发电、核能发电和其它动力能发电量(如地热能发电、太阳能发电、风力发电、潮汐能发电、生物质能发电以及余热余能发电等)。  
11、水|:指企业从各种水源提取的,并用于企业生产和生活活动的水量总和,包括地表水、地下水、自来水、由管道供应的未经达标处理的水、经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后回用的中水、海水,以及企业从市场购得的其他水或水的产品(如纯净水、矿泉水、蒸汽、热水、地热水等)。取水总量包括主要企业生产用水、辅助生产(包括机修、运输、空压站等)用水和附属生产(包括厂内绿化、职工食堂、非营业的浴室及保健站、厕所等)用水、企业非生产单位的用水(如厂内居民家庭用水和企业附属幼儿园、学校、对外营业的浴室、游泳池等的用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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