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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

发布日期:2008-05-22 阅读: 来源:芦淞区统计局 作者:芦淞区统计局 编辑:

 

区商务局,各乡、办事处及有关市场:
根据市统计局的要求,为提高我区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数据质量,经研究决定,在全区实施新的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报表制度。
一、对限额以下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及个体户数据采取抽样调查方法测算全区数据
区商务局上报商品交易市场调查报表、亿元市场及金都、华丽、结谷门三个市场分别抽取10户个体户的调查表。
建宁办事处批发企业2户,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各1户,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个体各1户;建设办事处零售企业2户,批发住宿餐饮企业各1户,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个体各1户;贺办住宿企业2户,批发零售餐饮企业各1户,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个体各1户;董办餐饮企业2户,批发零售住宿企业各1户,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个体各1户;庆云办事处批发企业1户,住宿企业1户,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个体各1户;龙泉办事处零售企业1户,住宿餐饮企业1户,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个体各1户;枫溪办事处和五里墩乡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个体各1户。
二、抽样调查业务要求
区商务局、各乡办、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相关市场等要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抽样调查数据要及时收集并进行初审评估;报表须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建立健全统计台帐,并装订好原始报表。各单位报表数据、报表质量及报送情况将作为核定各单位相关数据的依据。调查人员应对样本户提供的数据严格保密,不得擅自向外披露。
三、抽样调查报送时间
年报时间为2007年12月30日前,月报报送日期为当月30日前。
本通知自2008年元月起施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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